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山东朝阳招标有限公司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公平竞争相关政策规定,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9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市监反垄断字〔2023〕53号)、《关于开展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定和实际情况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发改办〔2022〕2240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发〔2023〕14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发〔2023〕15号)等政策法规,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认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的重大意义,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政策,强化公平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效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市场信心,改善市场预期,巩固全省经济企稳向好局面

二、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原则。对照《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关于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问题的通报》(督查通报第1期)及《不当干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为防范事项清单(2023年版)》,全面整改政府采购领域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问题,并建立排查、清理长效机制。要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清理违规设置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对政府采购项目严禁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不得违法设定与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提出企业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在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三、依法依规实施监管。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全面加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能力建设,在出台监管政策时要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公平竞争原则,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业务,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查实,严肃查处。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供应商投诉,畅通政府采购救济渠道,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探索建立与纪检监察、审计、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推进信息共享、协同监管、联动监管,形成相互支撑、全面覆盖、常态长效的监管合力。

四、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健全政府采购保证金收退管理机制,认真落实《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鲁财采〔2021〕20号),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清退行为,对违规收取和应退未退的保证金,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督促相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时清退。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确需有偿提供纸质文件的,要按照弥补印刷、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售价,不得在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的同时,又要求供应商购买纸质采购文件,不得以资料费、咨询费、报名费等名义或无法规政策依据收取费用。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侵害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搭车”收费、强制收费等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查处或向主管部门反映,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政策落实,加大财政监管力度,依法依规查处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排斥和限制公平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总结工作经验,建立典型案例上报制度,将涉及金额较大、影响面广、情况严重的典型案例于查处完毕后10日内报省财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3年119